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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四试点放开IDC、CDN等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2024-04-12

        4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下称《通告》) ,部署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
        《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 、网络出版 、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对于获得试点批复的外资企业,我国将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 ,取消上述业务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且不再设股比限制。
         
        而率先获批开展试点的区域有4个 :包括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断提升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 ,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 ,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了经营类电子商务等多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 ,如互联网数据中心 、电子商务以及信息服务等 。截至2024年3月底,共有1926家外资企业获准在华经营电信业务。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 ,工信部部长金壮龙在“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上也曾提及 ,今年准备试点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等电信增值服务。
         
        《通告》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深入参与国际合作,形成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促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以下是政策原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 、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海南自由贸易港 、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所属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等开展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 。

         

        二 、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 、互联网接入服务(ISP)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 、网络视听 、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三 、拟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批复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 ,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附件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48

         

        附件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

         

        一 、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深入参与国际合作 ,形成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促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开放业务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二)业务经营要求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 、服务设施(含租用 、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

         

        三、试点地区的申报条件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条件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 ,试点示范经验丰富。试点地区需牢固树立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自身定位和发展需求,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  ,支持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 ,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好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

         

        (二)评估程序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 。

         

        四、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地区如存在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频发、风险集中、安全监管条件难以保障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商相关部门视情缩减其试点业务范围 ,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前终止试点。退出试点的地区应组织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 。

        五、试点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评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放配套保障措施落实,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和跨部门协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 ,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企业规范运营 ,监督管理服务质量,建立企业信息上报和定期抽查机制,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能力 ,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

         

        试点地区政府做好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双向告知、数据比对机制,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 、执法协作等机制有效贯通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试点地区政府提供人员 、资金等支持保障 ,支持地方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升级改造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建设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为试点开放提供监管支撑 。

         

        六、试点总结

         

        试点地区政府每年定期梳理汇总试点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通报,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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